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