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 第十六条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