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

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