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