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出具是否有异议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