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公开出版资料;

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海报、户外广告;

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