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基金运作活动,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