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十条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