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二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