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二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