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二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的,为巨额赎回。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