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 第十五条 基金评价机构与评价对象存在当前或潜在利益冲突时,应当在评级报告、评价报告中声明该机构与评价对象之间的关系,同时说明该机构在评价过程中为规避利益冲突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