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2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次以上;

擅离职守;

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