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