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