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四十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 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