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