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
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