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名称、住所变更;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主要股东连续3年亏损;

所持股权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决定处分其股权;

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