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

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

变更名称、住所;

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

修改公司章程一般条款;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

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因公司过失遭受重大投诉;

面临重大诉讼;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发生前款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