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