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