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拒绝检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