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