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十三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