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重大遗漏;

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子公司的股权;

子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子公司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及时报告有关事项;

子公司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动;

子公司违反勤勉尽责义务或者规避监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