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因子公司经营而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