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变更名称、住所;

变更持股25%以下的股东;

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

修改公司章程;

以固有资金对外投资;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受到重大处罚;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