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变更名称、住所;
变更持股25%以下的股东;
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
修改公司章程;
以固有资金对外投资;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受到重大处罚;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变更名称、住所;
变更持股25%以下的股东;
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
修改公司章程;
以固有资金对外投资;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受到重大处罚;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