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子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事前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

变更持股25%以上的股东;

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