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