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与其他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垄断市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