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托管职责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托管职责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等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依法履行对外披露与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