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托管职责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托管职责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基金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收益分配约定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基金收益分配有违规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