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基金托管机构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基金托管机构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