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

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