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