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