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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七条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发展和行业公平竞争的需要,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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