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报告;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从业人员情况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业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报告;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从业人员情况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业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