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证券评级机构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
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
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