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备案、公告。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