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在内地证券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有关规定,对其异常交易行为开展跨境监管合作。其他管理事项参照适用本规定。具体办法由证券交易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