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测监控,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短时间内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日内申报、撤单的笔数达到一定标准;
短时间内大笔、连续或密集申报并成交,导致多只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出现明显异常;
短时间内大笔、连续或密集申报并成交,导致证券市场整体运行出现明显异常;
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程序化交易异常交易监控标准由证券交易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