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出现异常情形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内部评估与审查;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保障能力不足,导致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可用性、完整性或机密性丧失的,应当及时更换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