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本机构基本情况、信息技术服务情况、服务对象情况、内部控制情况等相关资料。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备案材料。 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及时补正。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