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自身运营管理的信息系统直接接收客户交易指令,并记录客户交易指令接收时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