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向询价对象提供除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违反规定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前,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股票,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节严重的;

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严重干扰正常报价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