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责令其暂停3至12个月证券承销业务:

提前泄露证券发行信息;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向询价对象提供除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

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违反规定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向推荐的询价对象输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