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发行情况报告书;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