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

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律师见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