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证券承销 第四十九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证券承销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 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律师见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